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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申请主修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分不低于70分、网络教育学生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毕业论文(设计)成绩80分及以上,并通过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口试)。
2.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且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3.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授予
1.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负责对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成人及网络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本科生院汇总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本科生院说明的基础上,对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定,通过者可获得学士学位,并予以公示。
3.离校时没有获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已毕业的成人及网络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授予条件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项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指定的选修课,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第八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对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应能够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论文内容应以本人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3.学位论文应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及书写规范》撰写,文字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或研究成果时,须专门说明。
4.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位的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时间安排,在答辩前至少2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具体流程参照《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程序》。
学位申请人最多有三次申请学位机会。其中在校期间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最多有两次申请学位机会。在以下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即为终止。再次申请学位,应重新履行学位申请的全部程序。
已毕业或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获得毕业证或结业证后1年内最多有两次申请学位机会(与在校期间学位申请次数相加总计不超过三次)。申请学位相关要求同在校生。超过1年后,学位申请资格取消。
博士学位申请人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或未能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的,但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前置学历未曾在本学科获得过硕士学位的,可参照以上要求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指定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实践教育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组织对学位论文的查重工作。资格审查小组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人。
通过资格审查者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审查不合格者,根据资格审查小组所提意见和建议做出改进后,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委员会组织
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为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院可随机或针对性抽取部分论文聘请专家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1.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位或3位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担任,具体人数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规定;评阅专家的个人信息应对申请者及其导师保密。导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及同等学力人员的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同时还应符合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4.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至少为4周,评阅期内,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催促评阅进度。
5.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指出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是否同意答辩做出明确结论;评阅人意见返回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评阅人意见复印件(不含评阅人个人信息)返给申请人导师,学位论文评议书原件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档案管理要求报送研究生院存档。
6.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全部收回后,如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作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分别增聘一名(当评阅人为3人时)或两名(当评阅人为2人时)评阅人再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即为论文评阅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委员由3人或5人组成(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须由5人组成),答辩委员应由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及同等学力人员的推荐人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列席旁听;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3天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专家聘书、答辩会场安排、答辩记录、评阅及答辩意见汇总等事宜,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3.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在校内公开举行(涉密课题除外),答辩会安排须提前在规定的校园网页面上发布公告,公示期至少为3天,未经公示组织的学位答辩无效。
4.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在详细了解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学位申请人针对评阅意见做出修改情况的基础上,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写作规范、内容表述等方面进行质询和审查,在决议书中做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提出改进意见;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就答辩情况做详细书面记录。
5.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存档
学位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将答辩意见返回导师及申请人。导师须督促申请人及时按照答辩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量向学校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提交存档,一经存档不得修改或替换。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对在学位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及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中存在不同意见者,应单独做出说明。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说明的基础上,对授予学位人员建议名单进行审定,通过者可获得相应学位,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条件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博士论文应有独到见解,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所涉及的领域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3.学位论文应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及书写规范》撰写,文字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注明出处;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利用合作者的思想或研究成果时,须专门说明。
4.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的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位的申请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时间安排,在答辩前至少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具体流程参照《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程序》。
学位申请人最多有三次申请学位机会。其中在校期间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最多有两次申请学位机会。在以下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即为终止。再次申请学位,应重新履行学位申请的全部程序。
已毕业或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获得毕业证或结业证后3年内最多有两次申请学位机会(与在校期间学位申请次数相加总计不超过三次)。申请学位相关要求同在校生。超过3年后,学位申请资格取消。
第二十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在受理学位申请以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组织学科专家对申请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着重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进行审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和已毕业研究生回校申请学位的,必须进行预答辩后方可受理学位申请,预答辩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指定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组织本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的查重工作。资格审查小组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人。
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由导师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审查不合格者,根据资格审查小组所提意见和建议做出改进后,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委员会组织
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为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院可随机或针对性抽取部分论文聘请专家评阅。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凡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者,一律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制度;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2.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3位或5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具体人数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规定;其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3人,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评阅专家的个人信息应对申请者及其导师保密。导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及同等学力人员的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专业学位博士论文评阅人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同时还应符合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4.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至少为5周,评阅期内,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催促评阅进度。
5.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指出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是否同意答辩做出明确结论;评阅人意见返回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评阅人意见复印件(不含评阅人个人信息)返给申请人导师,学位论文评议书原件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档案管理要求报送研究生院存档。
6.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全部收回后,如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作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分别增聘两名(当评阅人为3人时)或一名(当评阅人为5人时)评阅人再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即为论文评阅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位或7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7人组成),其中半数以上成员须具有教授或相当正高级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及同等学力人员的推荐人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列席旁听;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3天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寄送专家聘书、答辩会场安排、答辩记录、评阅及答辩意见汇总等事宜,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3.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在校内公开举行(涉密课题除外),答辩会安排须提前在规定的校园网页面上发布公告,公示期至少为3天,未经公示组织的学位答辩无效。
4.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在详细了解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学位申请人针对评阅意见做出修改情况的基础上,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写作规范、内容表述等方面进行质询和审查,在决议书中做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提出改进意见;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就答辩情况做详细书面记录。
5.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存档
学位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将答辩意见返回导师及申请人。导师须督促申请人及时按照答辩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量向学校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提交存档,一经存档不得修改或替换。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对在学位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及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中存在不同意见者,应单独做出说明。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说明的基础上,对授予学位人员建议名单进行审定,通过者可获得相应学位,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学校可以授予下列境内外卓越人士名誉博士学位:
1.学术上造诣高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地位和声望;或者在促进我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学者。
2.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或者在增进我国对外友好合作、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了长期、突出贡献的政治家。
3.在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方面,声誉卓著;或者在繁荣和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干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关于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凡属下列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1.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或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
2.学位论文水平和预答辩未达到要求,论文中有概念、提法等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的问题,论文必须进行较大修改的;
3.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情形的;
4.因违背学术诚信受到纪律处分,处分尚未解除的;
5.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做结论的。
第二十八条 关于不授予学位
在对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时,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会议记录中应注明不建议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原因、情况和结论。
凡属下列情况者,将不授予学位:
1.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或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2.学位论文水平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3.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出现学术不端情形的。
4.因违背学术诚信受到纪律处分,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二十九条 关于撤销学位
已获得学位者,经查实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销其学位的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关于申诉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发证日期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学位时,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华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但须采用中文封面,并在论文中附不少于5000汉字(符)的详细中文摘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进行存档并交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时存档和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及名单应按时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大学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